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至7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其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工业园油葵地里支网捕鸟,被查获时在捕鸟网上发现鸟类活体2只、鸟类死体25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鸟类为(树)麻雀,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霄鹤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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