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非法狩猎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位于建湖县**镇**村**组**号的自家鸡圈旁,用捕龙虾的网分三次共捕获26只麻雀,后将这些麻雀以每只5元的价格卖给建湖县湖中菜市场卖活禽的李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3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捕获的26只麻雀均为[树]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情况。

2.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陆某某无前科劣迹。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两份及物证照片,证明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到人民币130元;从李某某处扣押到麻雀57只、野兔53只。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陆某某捕获的26只麻雀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树]麻雀。

6.辨认笔录2份,证明陆某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买其麻雀的“李五”、李某某辨认出陆某某就是卖其麻雀的“老陆”。

7.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陆某某指认出其捕获麻雀的地点。

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12月份看到其丈夫陆某某在自家鸡圈旁用捕龙虾的网捕获好几只麻雀,后将这些麻雀带走的事实。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12月份,从建湖县高作镇一个叫“老陆”的人那里以每只5元的价格,分三次共买了26只野生麻雀,后因为这些麻雀没有卖出去,放在家里死掉 了,被其放进客厅的冰箱冷冻室里,被警察当场扣押。

10.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于2019年12月份在自家鸡圈旁用捕龙虾的网分三次共捕获26只麻雀,后将捕获的麻雀以5元一只的价格卖给在建湖县湖中菜市场卖活禽、绰号 “李五”的摊主,共获利人民币1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婧

检察官助理:王玉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