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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8月份的一天在广南县坝美镇阿科水库坝头处以700元钱向一个不知名苗族妇女购买了一只猴子,后陆某某将该猴子带回家中进行饲养。2020年3月17日,广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开展打野专项行动巡查时,发现位于广南县**镇**村民委**组**号的陆某某家中饲养着一只猴子,该猴子疑似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猕猴。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购买的猴子是哺乳纲(Mammalia)灵长目(Primates)猴科(Cercopithecidae)猕猴(Macaca mulatta);猕猴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猕猴一只的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838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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