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住靖江市**园区**村**组**号(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6月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租住的靖江市**园区**村**组*号屋后非法种植罂粟,将收获的罂粟壳(内含罂粟种子)放置于住处,2020年4月30日被民警查获。经去壳称重,查获的罂粟种子净重354.7克。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持有的罂粟种子未经灭活,具有活力。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上述罂粟壳、罂粟种子,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罂粟种子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称重笔录;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许筱莲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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