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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9********,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陆某甲在“拼多多”网站上购买了一根精密无缝钢管,后与他人购买了一支射钉枪进行组装,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九枚、枪支零件十个、钢珠八颗。2020年1月13日,经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物是以火药(射钉弹)为动力的枪支,能正常进行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陆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射钉弹)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锦怡

检察官助理:米众琼

2020年5月11日 

附:

被告人陆某甲现住册亨县**镇**村***组;

案件材料3册,起诉书8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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