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下司镇**村**组**号,捕前住本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无业。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七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9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路**楼**单元**室,捕前住本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无业。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镇**组**号,捕前住本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无业。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五家站镇**村**社,捕前住本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无业。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村**号,捕前住本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无业。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始,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来到包头,陆续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及其他传销人员共同居住于本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被告人陆某某系宿舍负责人员之一。
1、2020年3月,被告人龚某某以找工作名义将被害人张某乙骗至包头并将其带至昆都仑区**小区**栋**号宿舍内,陆某某强迫张某乙加入传销组织,为防止被害人逃跑,由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龚某某以看管的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案发当日被害人张某乙砸窗求救,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龚某某以捆绑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阻止其离开传销组织。
2、2020年1月,被害人吴某某被以找工作名义骗至包头昆都仑区**小区**栋**号内,陆某某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为防止被害人逃跑,以看管的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张某乙被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包头传销组织,陆某某逼迫加入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被陆某某、张某甲、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拘禁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各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事实。
3、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乙要离开传销组织时被张某甲、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阻止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被告人之间的辨认情况。
5、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书证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系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7、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12月24日陆某某因诈骗被行政拘留七日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以看管、捆绑等手段,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