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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的申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查封了佛山市**厂内的五台机器设备,并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置及损毁上述机器设备。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未经法院许可,雇请他人将上述机器设备转移至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厂房内进行隐藏,并用于生产经营,造成被查封的财产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直至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才告知公安人员上述机器设备的下落,三水法院于当日重新查封上述机器设备。

2018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陆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隐藏、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荣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厂房内,联系电话1892867****;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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