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3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6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陆某某变更强制措施,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秋天,被告人陆某某将村里集体所有的98.8亩天然草原开垦,改变草原用途,用于耕种农作物至今。2020年3月11日长岭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此案移交长岭县公安局。长岭县公安局立案后将其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长岭县林业和草原局草原违法案件移送函、提取笔录、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孙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范某某、金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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