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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9********,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起,被告人陆某某从京东、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平台陆续购买了无缝钢管、外调阀、前后通单阀体、快排阀、夹带水平瞄准镜、后托、限位销、8mm钢珠1公斤、握把、高压气瓶、高压打气筒、排气阀、镀铜钢珠7.5mm1公斤、8字固定夹、五金管夹管等可以制作、组装枪支的配件及工具。后陆某某在其位于灵山县**镇**村**队**号的家中对一支射钉枪进行改装,并改造完毕。2020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陆某某抓获,当场缴获陆某某制造的疑似枪支1支,以及制作枪支的配件、电焊机等物品。经鉴定,陆某某非法改造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制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非法制造1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蓉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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