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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集资诈骗案、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人陆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大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人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二人共谋以*乙公司与移动公司有合作项目需要资金为名,通过*甲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诱使集资参与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个人信用贷款,贷款所得金额的80%交由*乙公司,20%为返利,并承诺由*乙公司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人王某甲*甲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实施通过群发微信、亲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广场**号楼**房间*甲公司内,向集资参与人宣传介绍投资项目,帮助联系办理小额贷款,收取投资款,向投资人返利等非法集资行为。现查明,李某甲陆某某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向涂某某王某乙、金某某、某某等55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李某甲陆某某收取“投资款”后并未投入约定的项目,也未开展实际的经营业务,除部分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的贷款本息外,其余资金由被告人李某甲陆某某个人支配使用。截至案发造成870多万元“投资款”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王某乙等55人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月

检察员:于震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拾册;

3、涉案金额统计表。

 

附表:

序号

姓名

吸收金额

损失金额

备注

序号

姓名

吸收金额

损失金额

备注

1

**

400100

165471

32

**

592480

532307

2

**

36000

33935

33

**

320800

296720

3

**

887055

676022

34

**

52000

42826

4

**

259100

217021

35

**

54000

42708

5

**

436000

159300

36

**

48000

17920

6

**

148000

124266.98

37

**

271470

203807

7

**

455000

373000

38

**

72000

67880

8

**

56000

49413.6

39

**

24000

11480

9

**

77000

60906

40

**

52000

39400.76

10

**

56000

42431.52

41

**

21000

10000

非陆

11

**

282400

184196

42

**

248000

196380

12

**

25000

25000

非陆

43

**

228000

69037.5

13

**

61000

10081.12

44

**

76000

31467

14

**

896000

624406.26

45

**

50000

50000

非陆

15

**

166000

166000

46

**

30000

30000

非陆

16

**

230000

230000

非陆

47

**

48000

11908.44

17

**

96000

84708

48

**

176000

97042

非陆

18

**

20000

11722

非陆

49

**

329600

259372

19

**

38000

38000

非陆

50

**

56000

42627.6

20

**

76000

51288.7

51

**

18000

11500

非陆

21

**

256000

145321

52

**

363720

289570

22

**

911200

567456

53

**

45000

31020

非陆

23

**

1164800

768449

54

**

34500

23634

非陆

24

**

144000

115000

非陆

55

**

18000

18000

非陆

25

**

40000

21176

共计

12140380

8724686.7

王某甲涉案

26

**

524560

492055

非陆

1183333

非陆

27

**

721795

644273.2

7541353.7

陆某某涉案

28

**

205600

66480

29

**

96000

45191

30

**

107200

74231

31

**

40000

3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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