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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93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浦东新区**有限公司司机,户籍**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建议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中心内进行铲车装运垃圾的作业,在驾驶车牌号为沪******铲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在未查看车周边有无人员的情况下倒车,将正在扫地的被害人黄某乙撞倒,致被害人黄某乙右腹部遭碾压。2020年5月16日14时许,被害人黄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符合遭钝性外力作用(车辆碾压)致腹盆部损伤引起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铲车倒车时碾压被害人黄某乙致其死亡的事实。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乙符合遭钝性外力作用(车辆碾压)致腹盆部损伤引起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证实可以排除沪******常林轮式装载机械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3.道路交通事故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4.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长江医院病历、上海长江医院出院证、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黄某乙的身份信息、就医情况以及确认死亡的事实。

5.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陆某某的在职证明、上海**公司《铲车驾驶员安全工作职责》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任该公司铲车驾驶员的职务,案发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铲车装运垃圾的作业,但违反了《铲车驾驶员安全工作职责》中规定的“推铲时应密切注意周边人员安全”。

6.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7.证人黄某甲的证言、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陆某某所在公司上海**公司已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650,000元并取得谅解。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旦

检察官助理:衡珊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6716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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