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那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5月24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接到中国老板(崇左市**县叫“阿动”即黎某某,在逃)的信息说:已经安排好越南人出来准备入境,你接到越南人后将越南人送到靖西市**乡,每个越南人给400元运费,到**乡时会有人和你接头。到凌晨,被告人陆某某接到一名越南老板电话:叫其到**炮台山下等接越南人。随后陆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桂L****9的面包车到孟麻街**屯一处空旷地停放,自己步行前往**炮台山下接十三名越南人上自己面包车。然后搭载十三名越南人到靖西市**乡,由于途中联系不到和其在**乡接头接这十三名非法入境越南人的司机,陆某某电话联系中国老板,中国老板叫陆某某开车往崇左市大新县雷平收费站走。被告人陆某某到达雷平高速收费站出口后,先让两名越南人下车上中国老板的白色福特车。被告人陆某某搭载11名越南人继续往前开,当开到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高速出口的省道S213与X536交叉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中国老板的车跟在被告人陆某某的车后面,看到陆某某被抓获了,中国老板立刻加速绕过警察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11名越南籍人员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原卷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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