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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来到广西龙州县武德乡保卫村枯贡屯中越边境922号界碑处,接了范某某等11名要前往中国内地打工的越南人,随后带这11名越南人来到龙州县武德乡保卫村枯贡屯延边路附近山上等候车辆前来接应。期间,陆某某收取了越南人每人路费900元至2500元不等,合计收取19300元。因接应车辆迟迟未来,陆某某遂转回家中等候。2020年6月2日9时许,龙州县公安局下冻边境派出所、科甲边境派出所根据线报,在广西龙州县武德乡保卫村枯贡屯附近山坡查获11名(8男3女)疑似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并根据线索在武德乡保卫村枯贡屯038号陆某某家中将陆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陆某某收取越南人的路费19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的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陆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对被告人陆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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