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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6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低速货车,承载一车饲料到榜头镇洋山村林某某家门口大埕上售卖。被告人陆某某在将车上的一袋饲料卖给林某某邻居苏某某后,在没有观察并确保车辆周边安全的情况下,直接上车倒车准备掉头离开,在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林某某撞倒后挤压,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林某某符合胸部被车辆挤压引起窒息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事后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家属丧葬费五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黄某某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地点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四)《量刑建议书》贰份。

_(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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