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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民委****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云HO****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农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在建的广那高速路上由旧莫方向驶往板茂方向,行驶至海尾隧道出口时发生事故,致乘车人农某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后送广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陆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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