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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街**号,现住址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栋**单元**房,无业。因涉嫌赌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开始,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已决犯雷某某、余某某等人,在本市罗湖区人民北路**大厦**楼的**茶艺馆的一间棋牌室内以打“红中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陆某某、已决犯雷某某、余某某分别按40%、50%、10%的比率占股及分红。经查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上述赌档的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87420元。

2018年7月31日0时许,民警在上述**茶艺馆VIP2房抓获已决犯雷某某、余某某,查获赌博违法行为人王某等四人(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麻将、筹码等作案工具若干。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筹码等作案工具若干;2.书证:物证照片说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说明,抽水档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已决犯雷某某、余某某以及证人黄某等七人出具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说明;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陆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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