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5日、17日,刘某某、康某某、何某某(已判决)为非法获利,在榆中县夏管营镇红柳沟、郝家湾村后山等地,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纠集三四十人聚众赌博3场。赌博期间,刘某某安排被告人陆某某、方某某(已判决)按照20比1的比例抽头渔利。赵某某(已判决)、司某某(已判决)以“点子公司”名义提供赌具并参与赌博。2019年5月17日17时许被榆中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赌资133195元、碗、碟子、骰子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萍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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