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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邕宁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陆某某为了牟某,在其经营的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号**通讯店,从互联网网站上下载淫秽视频并进行贩卖。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陆某某在**通讯店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将30个淫秽视频贩卖给何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何某某处扣押淫秽视频30个,从陆某某处扣押淫秽视频192个。经鉴定,从何某某、陆某某处扣押的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堽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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