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队**号**号。2020年7月27日被抓获,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李某某向其出售毒品,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区*号楼*单元楼下准备交付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在陆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从陆某某身上提取1小包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0.9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毒品提取、称量、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5、尿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微信信息截图及转款****;7.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向他人出售冰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笑凡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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