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罗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耒阳市**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8日13时许,吸毒人员万某某(到案后尿检呈阴性)通过微信找被告人陆某某帮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陆某某答应后,万某某于当天15时许再次与被告人陆某某联系。后被告人陆某某微信联系“小小”(基本情况不详)称欲购买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小小”答应后,被告人陆某某就要万某某到耒阳市**路的***家具城拿毒品并让万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元的毒资。在***家具城门口被告人陆某某将从“小小”处购买的一小塑料包400元的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万某某,自己从中谋利100元。离开后被告人陆某某又要万某某给自己50元以充当帮忙购买毒品的路费,万某某答应后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了被告人陆某某10元作路费。

2、2019年7月18日14时许,万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陆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被告人陆某某手中购买了400元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尿检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有关外号“小小”的女子的情况说明、有关万某某的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子云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