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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国人民急需购买医疗口罩的紧张心理,在没有任何口罩存货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并附口罩图片,诱骗被害人麦某某、陈某某夫妇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向其购买一次性口罩14200个、n95口罩100个,骗取两被害人购买口罩款项共计人民币15700元。得手后,被告人陆某某将诈骗款项用于偿还花呗欠款、个人借款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麦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人民币1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华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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