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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9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在伊对应用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女性身份信息,吸引平台用户向其打招呼。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陆某某在伊对平台相识后,二人添加微信成为好友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被告人陆某某多次以双方见面需要路费、找工作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645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3.证人龚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检察官助理:叶昇威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587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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