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陆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街**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被害人陆某甲通过手机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黄某为好友,并于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陆某甲在贵港市红房子妇产医院检查出怀孕,其不知道小孩父亲是谁且未想将小孩生下,便于次日在贵港红房子妇产医院行人工流产。此后,被告人陆某甲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为了骗取黄某钱财,被告人陆某甲向黄某谎称其怀上了黄某的小孩,骗取黄某的信任后,不断向黄某提出需要产检费用、孕妇服装费用、旅游费用、生活费用、房租费用等,并称若黄某不给钱其,便将黄某的小孩流产。黄某害怕被告人陆某甲真的将其小孩流产,不断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钱款给被告人陆某甲。自2019年5月开始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陆某甲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黄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妇产医院报告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