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路**号**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迎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帮被害人何某某购买南京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850元。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帮被害人何某某购买南京德云社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3600元。
3.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帮被害人何某某预定在南京期间的酒店为由,让被害人何某某向其转账3600元,在其收到预定款后将所预定酒店退订,将退订款3300元挥霍。
4.2019年10月27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谎称急用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分两次向其转款999元、2500元。
在被告人陆某某收到被害人何某某钱款共计10449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及QQ号拉入黑名单,并更换手机号码及住所,将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被害人何某某银行流水、被告人陆某某使用QQ号“**”交易流水、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购买演唱会门票、预定酒店等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建屏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