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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市滨海快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国际**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组**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9时许, 被告人陆某某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桦房权证桦字第200400****号)做抵押,骗取桦南县**镇**村居民赵某某价值43,860元黄豆,出售后得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使用,后变更联系方式离开桦南。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 。

经侦查,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东丽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陆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

6.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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