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4日临时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作为王某某(另案处理 )的下线,后被告人陆某某、刘某甲又发展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下线从事诈骗活动。该团伙通过虚假身份的微信向不特定的多数网友发布“大宗国际”“华夏国际”投资理财APP平台虚假广告,并发布客户盈利的虚假消息,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刘某乙、孙某某、毕某某等人基于信任下载两款APP并进行充值,被告人陆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甲的上线人为控制后台操作虚假APP平台的涨跌,诈骗钱财,并按比例分赃。截止案发,被告人陆某某团伙共计非法获利11.0488万元,陆某某团伙与上线约定的赃款分配比例为该团伙诈骗金额的75% ,故该团伙诈骗金额为14.73173万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刘某甲提供的转账记录及被害人信息,各被害人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刘某乙、孙某某、毕某某、任某某、常某某、韩某某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甲、张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被告人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艳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