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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8********,汉族,高中毕业,群众,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巫溪县****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注册“高佣联盟”账号,并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发布体温枪售卖信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被害人陈某某在接到袁某某、朱某某向其订购体温枪的请求并收到二人货款共计14.2万元之后,于2020年2月20日经他人介绍委托沙某某、马某某购买体温枪并支付货款18万元;后沙某某、马某某又委托周某某为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体温枪,并将陈某某转给其二人货款中的17万元转账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上找到被告人陆某某,陆某某通过虚构自己厂家客服人员的身份,谎称有大量体温枪现货,获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先后骗取周某某货款共19.37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陆某某退赃给周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沙某某、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5.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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