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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 民身份号码4522251947********,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镇**村**委**号,现住象州县**局大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陆某某经别人介绍认识武某某黄茆镇大浪村民委小浪村的黄某某,并以可以帮忙黄某某办理“国际商资中国资产有限总公司”解冻以前蒋某某退回台湾时被冻结的280万资金等相关业务,可以赚好多的钱。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打电话联系黄某某进行诈骗,取得黄某某信任和要求办理十个人的钱后, 要求黄某某每人要交600元的手续费,并于 7月19日、8月15日二次骗取了黄某某人民币共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追缴退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象州县**局大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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