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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 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始,被告人陆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在微信群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口罩,于同月9日至10日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00元。同月12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千钧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缴获作案工具苹果6plus手机1部,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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