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徐某某**村**号**室,住本市**路**弄**号**室。2017年12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5月3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与被害人胥某某通过网络结识,陆某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胥某某恋爱交往。2018年至2019年间,陆某甲虚构需要装修婚房(位于本市徐某某**村**号**室)、采购结婚用品、投资等各类事由骗取胥某某的信任,胥某某多次向陆某甲汇款。经查,陆某甲从胥某某处获取的钱款为人民币10余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陆某甲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案发后,陆某甲的家属向胥某某退赔14.8万元,并取得胥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陆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订单截图、招行信用卡对账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伪造的离婚证、谅解书等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陆某甲诈骗被害人胥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及案发后陆某甲退赔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陆某甲到案情况。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陆某甲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

检察官助理:包蕾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