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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是化州市**有限公司的一名蔬菜采购员工,其代表公司向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农批市场的多家商铺购买蔬菜,然后拿着蔬菜店老板开的单据回公司对数。后其利用在化州市**有限公司负责蔬菜采购工作的便利,非法将其代为保管的该公司支付给**农批市场蔬菜档主的部分货款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其利用此方式非法侵占了茂名市化州市**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农批市场蔬菜档主周某某、李某某、车某某、谭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111376元货款后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单据、供货单据、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化州市**有限公司的一名蔬菜采购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支付给**农批市场蔬菜档主的111376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景荣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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