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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陆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甲虚构身份,谎称自己能够帮被害人陈某某代办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为陈某某贷款数百万元,在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后,以交纳办理费用、征信有问题要走后门、系统无法通过要找关系等理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1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信息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江某某、陆某乙、陆某丙、任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光盘、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霞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七册

3.随案移送扣押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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