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疫情形势,在没有任何电子体温计存货情况下,向被害人葛某某谎称有大量电子体温计出售,并将相关电子体温计图片资料发给葛某某以取得其信任。当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葛某某购买1万支电子体温计(每支110元)的定金人民币1万元,并承诺2月21日将按期交货。随后被告人陆某某以没钱吃饭、办货需要费用和货物被扣需要疏通关系等名义要求葛某某继续汇款,2020年2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葛某某4次汇款共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消费花光。由于陆某某收款后迟迟不按期交货,经葛某某多次催促,陆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向对方提供假的送货司机电话等信息谎称已发货,甚至将对方微信拉黑拒绝回复。
2020年3月19日12时35分,民警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火车站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