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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327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疫情形势,在没有任何电子体温计存货情况下,向被害人葛某某谎称有大量电子体温计出售,并将相关电子体温计图片资料发给葛某某以取得其信任。当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葛某某购买1万支电子体温计(每支110元)的定金人民币1万元,并承诺2月21日将按期交货。随后被告人陆某某以没钱吃饭、办货需要费用和货物被扣需要疏通关系等名义要求葛某某继续汇款,2020年2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葛某某4次汇款共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消费花光。由于陆某某收款后迟迟不按期交货,经葛某某多次催促,陆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向对方提供假的送货司机电话等信息谎称已发货,甚至将对方微信拉黑拒绝回复。

2020年3月19日12时35分,民警在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火车站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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