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陆某某隐瞒已婚身份,以单身的名义与赵某某在网上相识并交往,在此过程中陆某某多次编造谎言骗取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捏造未婚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