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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67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0********,汉族,专科文化,系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海安县**镇**路**号**幢**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村**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为少缴税款,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其经营的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24,775.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24,967.25元。上述发票均由**公司予以抵扣。

同月,被告人陆某某经陈某某介绍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71,133.7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52,092.70元。

2016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经税务检查,向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补缴全部税款。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为少缴税款,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事实。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税务局出具的认证结果清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证实被告人陆某某让**公司虚开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924,775.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24,967.25元,均已抵扣。

3.**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销售合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交易对手信息查询、银行转账回单和证人揭兰兰、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与陈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制造虚假销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用于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4.上海宝山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出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和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证实陆某某已于案发前将相应税款补缴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经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案发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陆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公安人口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铭妹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二册、材料三份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金;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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