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固镇县**镇王**街组6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30日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耿伙新村一区59号被抓获归案,临时寄押于盐城市看守所,于2019年8月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以办理贷款需要注册公司为由,联系他人办理公司全套手续(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国税注册、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承诺每套公司手续1000元,介绍他人办理再给1000元。
2017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带领唐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办理了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全套手续,之后,其将从唐某某等人处获得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156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公司手续交给了何某某(在逃)等人。2017年11月25日,盐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宝丰县**煤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41.98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开具信息证明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注册成立等情况;银行明细证明资金往来情况;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注册成立及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续后交给陆某某等人的事实;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盐城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带领唐某某等人办理公司全套手续,又支付费用收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交给何某某等人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宝针
田文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