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魏某某向被告人陆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被告人陆某某要求魏某某多签订了一份以魏某某的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后魏某某未能偿还借款,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魏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同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又利用虚假的租金流水和《房屋租赁合同》,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魏某某,要求退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29000元,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退还租金之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材料;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楚贤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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