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8********,汉族,案发前系安徽**学院学生,户籍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现住泗县**栋**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泗县**中学学生邱某某在其QQ空间发动态称要在该校称霸,该校女生孟某某看后不服,二人约架。当月17日晚,邱某某通过梁某某找被告人陆某某、柏某某(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杨某某,孟某某通过秦某某(另案处理)和陈某甲分别找了房某某、陈某乙、朱某乙、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人聚集在泗县**区**小区东门打架,互殴中,秦某某伸缩棍将梁某某和柏某某打伤,致梁某某左顶部受伤,右手第四指中节指骨线性骨折、柏某某左额部受伤。经鉴定,梁某某和柏某某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月2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伸缩棍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积极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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