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住珠海市香洲区**小**栋**单元**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是本区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市广路第十八分公司的员工。2008年4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根据该公司经理刘某某的安排,将1000克千足金、1100.7克18K金、20.35克14K金、4.65克9K金(上述黄金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90526.89元)送到深圳市来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某遂借机将上述黄金私自变卖,得款约22万元人民币,后逃匿,赃款已花去。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可可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