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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职务侵占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60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漳州**建材有限公司职员,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村**幢**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应聘至漳州**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芗城区)并担任**一职。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多收少报和私自截留的方式,多次将该公司客户的货款、订金共计人民币177549元占为己有。后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支付个人生活花销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有关书证;2. 证人蔡某某、杨某某等17人的证言;3.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伟钰

检察官助理:连仲嘉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贰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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