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任职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业事业部副总裁的职务便利,以宣传公司总裁翟某某获得卡耐基慈善奖为由,向公司申请借支专项“媒体宣传费”,**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日、2018年1月12日将人民币共计685000元转账汇入被告人陆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2019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自行离职。**公司经查账发现,被告人陆某某借支的上述专项款人民币685000元一直未履行报销手续,资金仍未归还给公司。经核实,上述款项中有人民币210730元用于媒体宣传费,其余人民币474270元被被告人陆某某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单位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琬稀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卷1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47427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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