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路**号**幢**室。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陆某某及韦某某、李某某(上述两人均已判决)等人组织人员在长寿路831号智慧广场3楼KINGCOIN量贩式KTV进行脱衣舞淫秽表演。陆某某负责组织表演的“小姐”,李某某在现场指挥,韦某某作为KINGCOIN的服务员,为要求淫秽表演的客人联系陆某某。三人按照预定的比例进行抽取好处。
2017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在KINGCOIN量贩式KTV将正在组织淫秽表演的李某某、韦某某抓获,并对被告人陆某某网上追逃。2019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广州东至上海的Z100次列车上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KINGCOIN量贩式KTV进行淫秽表演。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陆某某系该淫秽表演的组织者。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韦某某在KINGCOIN量贩式KTV为其联系了淫秽表演的事实。
3.同案人员李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北站派出所制作的韦某某的手机截图,证实陆某某是该淫秽表演的组织人员并从中抽成获利的事实。
4.证人周某某、卢某某、赵某某、安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KINGCOIN量贩式KTV有淫秽表演的事实。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组织淫秽表演的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陆某某的抓获经过。
7.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李某某、韦某某的判决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北站派出所调取的陆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琳
检察官:李菁蓉
2020年9月30日
附: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方式:1391754****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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