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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21时许,广南县公安局对广南县**镇**宾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六名非法入境在该宾馆301房间住宿并从事卖淫活动的越南女子。经查,查获的越南女子系被告人陆某某带至广南于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在**宾馆301房间组织进行卖淫活动。现场查获的越南女已及时被广南县公安局遣送出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阮**的证言;4.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4****5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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