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89********,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 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依托其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号商铺经营的“**果酒行”,参与登封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传销活动,该公司传销模式以众筹销售“**”山楂红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提2760元价格购买该款酒获得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注册会员上下线关系分大区和小区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被告人陆某某为了便于组织传销,以其母亲“潘某某zrw51888”账号开通了报单中心。截止案发,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陆某某以“潘某某zrw51888账号”发展下线会员42层1330人,报单中心报单84人,报单金额460.6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陆某某户籍、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欠条,转账明细,公司会员管理平台截图,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2、证人李某甲、秦某某、吴某某、李某乙、金某某、马某某、邓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等40余人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尚双辉
检察官助理:孙永永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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