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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0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同案人王某某(已判决)经他人介绍接触到了“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并赴外国考察新亚洲集团销售的中券资本项目,后将该项目引进中国,在中国内地建立团队进行宣传推广并发展下线会员,召集同案人柴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深圳,通过采取给参与培训人员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安排餐饮等手段,在全国各地陆续组织招募大量会员到深圳进行培训,主要由王某某讲解关于“中券资本”项目的未来规划和走势、奖励制度、报单流程、释放奖励的条件和操作流程等等。王某某在项目启动初期为提高“中券资本”的知晓率还安排各地区“网头”在当地召开推广会。为此,王某某还建立了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有关的QQ群、微信群,并通过“QT”课堂向会员进行宣传、讲解,开展“中券资本”传销活动。为区别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国内的其他团队,王某某将自己的传销团伙命名为“晟赢系统”。

随后,王某某安排柴某某负责传销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赵某某任“中券资本”项目的市场总监,孙某某等人为市场助理,协助赵某某进行市场宣传推广,并发展崔某某、吴某某等传销骨干作为各地传销团队领导人,帮助其在国内推广“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宣称开展资本证券化业务,以代理销售美国怀俄明州中券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简称CCG)的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人民币4800元入门费,并按照缴纳费用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分别为4800元(C800)、15000元(C2500)、48000元(C8000)、150000元(C25000)四个级别,按照推荐关系和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层级,发展的下线会员分左、右两区摆放,形成推荐网络图和安置网络图,使会员层级呈现底大顶小的“金字塔”结构,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中券资本”项目的奖金制度分为静态奖、直推奖(推广计划)、碰对奖(发展计划)、代数奖(代数计划)。所有获得的奖励按照美金和人民币1:5.5的汇率进行计算,系统设置扣除提现金额的5%作为手续费。

2016年6月以后,王某某将活动地点转移至哈尔滨,购买了哈尔滨市**三层房屋及**小区附近的房屋进行装修后作为其“晟赢系统”的办公场所,同时招聘多位亲朋好友为其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王某某按照分工不同将“晟赢系统”的工作人员分成市场、财务、行政三个部门,任命郭某某为财务负责人,任命其他人员为财务助理,负责对接该项目的会员注册报单工作。

为推广“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影响,吸引会员加入,王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前后四次以对参会会员报销差旅和食宿等费用的方式,组织会员参加“新亚洲集团”在**国等地以所谓明星演唱会、慈善晚宴等名义举办传销宣传大会,提高会员的积极性来发展更多的下线。

被告人陆某某系“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上海的主要市场领导人之一,经王某某介绍接触到“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后,与同案人丈夫蔡某某(已判决)商议合伙注册会员账号,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陆某某主要负责发展下线会员,帮会员注册账号,向会员介绍、宣传项目,后台操作,积分提现等。同案人蔡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会场申请讲师召开“中券资本”传销项目的市场推广会,同时负责为参会考察的下线会员购买机票、火车票、订房间等事宜。自2016年2月以来,同案人蔡某某和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在**召开推广会,组织会员参与王某某组织的出境游活动,组织会员境内旅游,对其他地方的市场推广进行垫资,并开设工作室积极宣传、介绍该项目。经鉴定,蔡某某和被告人陆某某二人最高层级的会员编号为“25450441”,所在安置层级为28,安置下线会员编号去重后有77438个,安置下线136层,所在推荐层级为20,推荐下线会员编号去重后有1695个,推荐下线24层;实际提现奖金3362715。

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注册会员信息、推荐、安置图、银行流水等;2.证人蔡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以会员管理系统为依托,以销售外国证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证券产品以获得会员资格,同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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