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太平镇**村**号。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7被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揭阳市揭西县五云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桂玲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7日、4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分时合在我市小榄镇、广州市南沙区多次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何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路**号处,盗得被害人钟某泳停放在该处的粤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370元),随后又窜至上述**社区**路**号处,盗得被害人韦某森停放在该处的粤H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97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路**号门口处,盗得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双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1辆(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9年7月22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何某某窜至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社区**路**号处,盗得被害人罗某英停放在该处的JN****型号紫色女装摩托车1辆(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丘某某、何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窜至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社区**路**号,盗取被害人刘某涛停放在该处的125CC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26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榄核镇**社区**路**号将被告人丘某某、何某某人赃并获。破案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5、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路**号门口处,盗得被害人盘某波停放在该处的桂R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6、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我市小榄**社区**路**号处,盗得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雄鹰牌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7、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路**号门口处,盗得被害人洪某停放在该处的粤R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87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30日,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丘某某处缴回上述摩托车的粤R3****号车牌。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8、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新市市区**街*号门前,盗得被害人王某先停放在该处的鄂B5****号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16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9、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丘某某、陆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路**号之二,盗得被害人文某坤停放在该处的品牌型号不详女装摩托车1辆(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10、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先后窜至小榄镇**社区**路**号、**社区**路**号处,盗得被害人何某芬停放在蓝田大街124号的粤J4****号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被害人邓某林停放在七巷30号的桂K6****号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11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11、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伙同林某某窜至我市小榄镇**社区**路**号处,盗得被害人黄某梅停放在该处的桂R5****号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82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房处将被告人丘某某人赃并获。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30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公交站附近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村**号、顺德区**号处将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的指认在佛山市顺德**路**号门口草坪处缴获作案工具T型椎、剪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检察官助理:何丽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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