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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陆尚上,男,甘肃省榆中县人,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榆中县**镇**村**号,系**法定代表人,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1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晓珠,男,甘肃省秦安县人,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秦安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6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1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甲祥,男,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麦积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2014年12月29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月3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胜军,男,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西固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伟,男,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西固区**村**号**室。因犯抢劫罪,2013年10月9日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月2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兴新,男,甘肃省榆中县人,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榆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春阳,男,甘肃省临洮县人,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临洮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旭玮,男,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麦积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月3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捕前住城关区**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麦积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兰州市西固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甘肃省临洮县人,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临洮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1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达某某,男,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兰州市西固区**村**号,无前科。2019年6月8日,到兰州铁路公安处西车站派出所投案,6月11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锋,男,甘肃省临洮县人,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目前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审判,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博文,男,甘肃省秦安县人,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019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秦安县**镇**村**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目前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判,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麦积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12月28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秦城区**镇**村**郡**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月2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甘肃省临洮县人,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临洮县**镇**关**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月2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甘肃省康乐县人,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康乐县**乡**村**集**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6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甘肃省榆中县人,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榆中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7月21日被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30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月26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甘肃省榆中县人,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榆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丙,男,甘肃省榆中县人,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榆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秦州区**镇**村**寺**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丁,男,甘肃省榆中县人,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榆中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戊,男,甘肃省榆中县人,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榆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1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己,男,甘肃省榆中县人,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榆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1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甘肃省秦安县人,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秦安县**镇**村**湾**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甘肃省成县人,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30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成县**镇**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11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芦某某,男,甘肃省成县人,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成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某某,男,甘肃省秦安县人,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秦安县**镇**村**堡**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甘肃省成县人,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成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秦州区**镇**村**郡**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秦州区太京镇郑家磨村郑家磨巷81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尚上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晓珠、陆兴新、刘伟、陈某某、张胜军、赵春阳、王旭玮、何某甲、杜某甲、刘某甲、王某乙、雷甲祥、王某甲、李某甲、苏锋、王博文、达某某、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戊、陆某丁、陆某己、陆某丙、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杜某乙、芦某某、寇某某、何某乙、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3日、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24日、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陆尚上先后纠集多名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插手民间纠纷,在甘肃临夏、定西、甘南、庆阳等地,采取深夜蒙面、持械侵入方式,控制被害人通讯工具,捆绑、殴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强行拖走他人工程机械。期间,注册成立甘肃华龙腾商贸有限公司,逐步形成了以陆尚上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晓珠、雷甲祥、张胜军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刘伟、陆兴新、赵春阳、王旭玮、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杜某甲、达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临时雇佣、纠集苏锋、王博文、陈某某、何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张某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张某丙、李某乙、杜某乙、芦某某、寇某某、黄某某、何某乙、杨某某、郑某某充当“地下执法队”,有组织的实施10余起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陈某某、何某甲、张某乙至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被害人曹某甲家中,将其夫妇控制在房内,欲开走挖掘机,因机械故障两次未果。半月后,陆尚上、王晓珠、王博文等人再次至曹某甲家,将其夫妇控制,后将曹某乙的一台现代牌850K装载机拖走,途中被民警挡获。 

2.2017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王博文、李某甲至宁夏自治区海原县,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同海公路边一处工地上的一台现代牌R150W-7挖掘机拖走。

3.2018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陆兴新、陆某甲、陆某丙、陆某戊、黄某某等人至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天元矿业有限公司院内,控制值班人员蹇某某、王某丙及其手机,后打碎被害人王某丁的三一牌SY365C挖掘机车窗玻璃,欲拖走,因机械故障未果。

4.2018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陆兴新、陈某某、何某甲、陆某乙、陆某丁、陆某己、张某丙、李某乙、杜某乙、芦某某、寇某某、何某乙、杨某某、郑某某等人至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天元矿业有限公司,控制值班人员张某丁、安某某,指派其他人在门口放哨。后将被害人王某丁的三一牌SY365C挖掘机强行开走,途中被当地民警挡获。

5.2018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张胜军、刘伟等人至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华藏寺镇路边一处工地上的一台彭浦牌SW210E挖掘机拖走。

6.2018年4月份某天,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陆兴新、李某甲、刘伟、张胜军等人至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民旺砂场,控制工作人员刘某乙、杨某乙、罗某某、金某某等人及其手机,强行拖走被害人蔺某某的两台加藤牌HD1430挖掘机。

7.2018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刘伟、张胜军、达某某、张某甲、雷甲祥至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松鸣岩步行街,用钳子剪开人工湖工地铁皮围墙,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现代牌225-7挖掘机拖走。

8.2018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雷甲祥、张胜军、刘伟等人先后至甘南州合作市体育场、多玛乡仁多玛村道路硬化工程工地,将被害人申某某的两台山工牌SEM656D装载机拖走。

9.2018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赵春阳、杜某甲、刘某甲、王旭玮、雷甲祥、王某甲至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盐锅峡镇槐沟采石场,强行进入姚某某夫妇居住房内,控制二人及其手机,后将被害人姚某某家的山工牌轮胎式SEM650B*7226装载机强行拖走。

10.2018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赵春阳、王旭玮、雷甲祥、王某甲、王某乙、苏锋、杜某甲、刘某甲至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竹庆乡免拉经营的砂场内,将被害人昝某某的一台加藤牌HD820R挖掘机拖走。

11.2018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陆尚上纠集被告人王晓珠、赵春阳、王旭玮、雷甲祥、王某甲、王某乙、苏锋、杜某甲、刘某甲等人至青海省玉树市新寨镇热吾砖厂,控制施工人员及其手机,后将被害人白某某的一台三一重工牌SYS25C挖掘机强行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甘A5E268绿色猎豹越野车、甘ABE776红色奇瑞轿车等涉案车辆、加油桶1个、车用蓄电池2个、液化气瓶1个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娘七合、刘元等24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姚某某等33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尚上等35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尚上、王晓珠、雷甲祥、张胜军、刘伟、陆兴新、赵春阳、王旭玮、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杜某甲、达某某、苏锋、王博文、陈某某、何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张某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张某丙、李某乙、杜某乙、芦某某、寇某某、黄某某、何某乙、杨某某、郑某某多次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该案属犯罪集团,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陆尚上、王晓珠、雷甲祥、张胜军、刘伟、陆兴新、赵春阳、王旭玮、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杜某甲、达某某系主犯,苏锋、王博文、陈某某、何某甲、王某乙、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张某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张某丙、李某乙、杜某乙、芦某某、寇某某、黄某某、何某乙、杨某某、郑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晓珠、雷甲祥、刘伟、陆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怡宏  罗宏伟

                          乔长寿  付正志  刘春蛟

                          助理检察员:  张翼玲

                                 2019921

附:

    1.被告人陆尚上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晓珠、刘伟、王旭玮、雷甲祥、杜某甲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张胜军、王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被告人陆兴新、陆某丙、达某某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苏锋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博文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何某甲、王某乙、赵春阳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康乐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乙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张某丙、李某乙、杜某乙、芦某某、寇某某、何某乙、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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