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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85********,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5日释放。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5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本市万江区***社区**街***巷*号,见围墙旁边堆放一堆砖头,陆爬上该堆砖头将围墙上的电线扯断,这时路灯马上断电,陆将扯下来的20多米电线(约价值300元)盗走。后陆某某将电线以20元卖给路边收破烂的男子。

2、2019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本市万江区***社区**路**巷*号,爬上棚架将围墙上的电线扯断,这时路灯马上断电,陆将扯下来的20多米电线(约价值400元)盗走。后陆某某将电线以20元卖给路边收破烂的男子。

3、2019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东莞市万江区***社区**路**巷**号,爬棚架上去将围墙上的电线扯断,这时路灯马上断电,陆就将扯下来的50多米电线(约价值1000元)盗走。后陆某某将电线以50元卖给路边收破烂的男子。

4、2019年10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本市万江区***社区**路*巷*号,爬上棚架将围墙上的电线扯断,这时路灯马上断电,陆将扯下来的约20米电线(约价值200元)盗走。事后嫌疑人陆某某将电线以20元卖给路边一名收破烂的男子。

2019年11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万江区**社区**路**沐足对出路段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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