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30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2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村**号。2008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我市**镇***道**号****门市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1部苹果iPad mini4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镇***道**号******门市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的1部苹果iphone7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9年10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镇***路**号****商贸城三楼****门市内,盗走被害人梅某某的1部苹果Macbook Air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2020年3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镇***路**号**卡*****门市内,盗走被害人吕某某的1部惠普EliteBook 84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给程某某。同日下午6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上述赃款并从程某某处缴回上述笔记本电脑。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欣欣
2020年7月 10 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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