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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生,壮族,居民身份证532627199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组。2015年1月因盗窃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0月因盗窃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7月份因盗窃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深圳市坪山区**村**巷**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赵某甲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193元)

2、2019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深圳龙岗区**巷**号一楼出租屋窗外,盗窃被害人赵某乙VIVO X7手机一部,被害人杜某某VIVO X23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某OPPO R11手机一部(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2399元)。

3、2019年12月21日早上,被告人陆某某至深圳市**科技园**厂**栋**房内盗窃了被害人许某某的小米手机一台。

2019年12月25日13时15分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旅馆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视频研判、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视频研判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许某某、赵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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